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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 索 引 号:
  • 发布机构:盐田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18-09-29
  • 名 称: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分类:

深圳市盐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规范盐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深圳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等领域,大力培育新兴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民生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四条 区财政局根据财政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分期出资。

  第五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或增资各类投资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有限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经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引导基金亦可采取直接投资等其他投资模式。

  第六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杠杆放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

  (一)政府引导。灵活高效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中的调控职能,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领域,推动实现政策导向和目标。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项目投资、投后管理等工作由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

  (三)放大杠杆。引导基金要建立对社会资本的多元化激励机制,在子基金层面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

  (四)防范风险。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决策、基金管理机构治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政府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防范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盐田区国有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盐田国投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对外投资的主体。区财政对引导基金的出资以资本金形式注入盐田国投公司。

  第八条 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加挂在区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管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盐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

  (四)审定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一事一议”特定投资项目;

  (五)审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管委会以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实行决策,区经促局、盐田国投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列席,必要时可聘请行业专家列席。行业专家由盐田国投公司推荐,经区财政局审议后报管委会确定。

  第九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对盐田国投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盐田国投公司章程;

  (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盐田国投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盐田国投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盐田国投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财政出资风险控制,对盐田国投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会同审计部门开展对盐田国投公司的审计;

  (五)对区政府负责,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六)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引导基金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及分析报告;

  (七)作为管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管委会决议,并视需要以盐田国投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对外发布管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八)协助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九)区政府或管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盐田国投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盐田国投公司章程和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盐田国投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管委会审议;

  (二)根据本办法,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报管委会审议;

  (三)根据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独立决策,并开展参股或设立子基金的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定投资项目,由盐田国投公司完成尽职调查后拟订投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并落实管委会相关决议;

  (五)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子基金运作情况。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情况时,盐田国投公司可以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六)协调市区产业部门,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七)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八)管委会或引导基金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运作管理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以创新创业、新兴产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民生事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主要投资方向的子基金,以及配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大力培育新兴企业。盐田国投公司可根据区政府战略部署,经管委会批准后调整引导基金投资方向。

  第十二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依据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盐田国投公司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应约定盐田国投公司对子基金违反其投资承诺的投资项目,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盐田区注册;

  (二)对投向创新创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于在盐田区注册登记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

  (三)对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事业发展领域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盐田区;

  (四)对深圳市安排盐田区承担的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地区等市外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盐田国投公司专题报管委会审定;

  (五)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子基金的出资应分期同步到位。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十四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盐田国投公司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盐田国投公司需要,向盐田国投公司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终止、退出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状况及引导基金投资进度,制订每年度财政对盐田国投公司的出资预算并按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七条 盐田国投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应按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盐田国投公司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 盐田国投公司作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引导基金对外投资主体的综合实体,引导基金管理费用实行单列核算,列入盐田国投公司的经营成本。盐田国投公司编制引导基金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管委会批准后将资金从专用账户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引导基金管理业务的各项经营开支。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财政局要求上缴国库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引导基金专用账户中尚未投资的资金,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调度、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由盐田国投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的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具有一定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负责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支出,并于每季度初向盐田国投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盐田国投公司负责对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盐田国投公司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盐田国投公司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未按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二)盐田国投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投资或合作协议后,子基金管理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超过一年的;

  (三)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后,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超过一年的;

  (四)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导向的;

  (五)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具体情形由本办法实施细则作出规定。

  盐田国投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条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盐田国投公司的财务监管和考核,区经促局、审计局根据职责分别对盐田国投公司运作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盐田国投公司应确保在子基金有限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体现本办法及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建立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并依法追究责任等约束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盐田国投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子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盐田国投公司提交上季度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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